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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咨讯丨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工作指南
2024-11-18

以下是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工作指南:

认定依据

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鲁建节科字〔2022〕8 号)等相关规定开展认定工作。

认定条件

  • 企业资格: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产品要求:技术产品属于节能认定技术产品目录范围,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质量可靠,有推广应用价值,满足节能认定技术要求 。无国家、行业或山东省地方标准的新技术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其标准应在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上发布,并需提供产品技术说明书以及科技成果评估、验收报告或专家论证意见。

  • 生产条件:生产工艺合理,生产设备完善,产品能够批量生产,且产品性能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技术产品目录》等推广、限制、淘汰目录有关要求。

  • 质量保障:企业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管理制度。

申报材料

  • 基本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企业简介,技术人员组成,生产、检测设备;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管理文件;产品技术说明书等。

  • 其他材料:实行生产许可的产品(技术)应提供生产许可证;进口产品应提供代理销售授权证明及海关报关单。

办理流程

  • 注册与申报:省内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节能认定申请;省外企业根据技术产品应用情况,向省内相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企业需先在认定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申请资料。

  • 审查与核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资料齐全性与有效性、技术可行性等,必要时可进行生产现场核查。

  • 公示与颁证:通过审查的,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颁发认定证书;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节能认定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对异议确认存在的,终止节能认定程序;对异议不存在、证据不足等情况,继续节能认定程序。

证书管理

  • 有效期:认定证书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满后仍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在有效期满 3 个月前申请认定复审。

  • 变更与重新申请:当产品设计或工艺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或复审换证超期,应重新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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